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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017-1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 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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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制度】昌图县环境监管网格移送制度(试行)
2017-09-14
昌图县环境监管网格移送制度(试行) 第一条 环境监管网格工作移送制度是指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将环境违法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网格监管主体。 第二条 环境违法案件的移送工作在昌图县人民政府环境监管网格领导小组领导下依法进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网格主体处理。 涉嫌违法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实施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的案件,网格单位应当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移送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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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制度】铁岭市环境监管网格移送制度
2017-09-14
铁岭市环境监管网格移送制度 第一条 环境监管网格移送制度是指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将环境违法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监管网格主体(以下简称网格主体)。 第二条 环境违法案件的移送工作在市环境监管网格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依法开展。涉嫌违法,依法应当由政府实施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的案件,网格主体应当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政府。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案件,由污染行为发生地网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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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制度】铁岭市环境监管网格联席会议制度
2017-09-14
铁岭市环境监管网格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建立铁岭市环境监管网格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为铁岭市环境监管网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二条 市环境监管网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一级网格联席会议,各县(市)区负责组织二级网格联席会议。根据具体情况,环境监管网格联席会议可以要求全部成员参加,也可以要求部分成员参加。 第三条 联席会议包括网格调度会议、执法联合会议、移交移送会议、信息报告会议、督查督办会议等调度协调会议形式。 第四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也可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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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制度】铁岭市环境监管网格督查考核制度
2017-09-14
铁岭市环境监管网格督查考核制度 第一条 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原则,市政府一级环境监管网格对各县(市)区政府二级环境监管网格进行考核;二级环境监管网格对辖区内各乡镇(场)、街道的三级环境监管网格进行考核。 第二条 督查考核内容为各级环境监管网格主体(以下简称网格主体)对《铁岭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中规定职责的执行情况。 第三条 对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运转情况实行督查考核,确保有效、实效、高效。 第四条 督查考核机构:铁岭市环境监管网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查考核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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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制度】铁岭市环境监管网格信息报送与信息公开制度
2017-09-14
铁岭市环境监管网格信息报送与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环境监管网格信息报送和公开工作,充分发挥信息工作在环境保护工作领域上传下达、正确决策、科学监管等方面重要作用,推动信息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畅通全市信息交流渠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条 全市环境监管网格信息工作由市环境监管网格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归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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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制度】邯郸市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治理工作制度
2017-07-28
预拌混凝土企业扬 尘治理工作制度 1、厂区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扬尘治理工作,坚持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抓。 2、厂区路面全部硬化、绿化,废水、废料排放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规定落实。 3、坚持厂区清扫保洁制度,吸扫车清洁路面每天不低于两遍,洒水不低于三次(预警情况下不少于六次洒水),保持地面潮润,不出现积水,增加雾炮车的使用频率,坚持整体洗车平台的使用。 4、完善料场和骨料传送带全封闭运行制度,料场门口加装皮帘,配备喷淋或雾炮除尘抑尘设备,规范料仓、筒仓使用制度,进一步加强精细化管理。 5、配备砂石分离、沉淀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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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制度】黑龙江省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017-07-24
黑龙江省农作物秸秆禁烧工 作联席会议制度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决策部署,为全面抓好全省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确保实现“不发生野外焚烧、不危害公共安全、不污染大气环境”目标,经省政府同意,建立黑龙江省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研究解决推进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的重大问题,统筹落实各项任务和措施。统一规划、部署、协调和监督管理全省秸杆禁烧工作,研究修订相关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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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制度】滦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报告及公开制度
2017-07-19
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 报告及公开制度 为落实网格划分方案逐级向上级政府备案要求,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信息报送畅通、公众广泛参与、各成员单位紧密协调、信息公开到位,制定信息报告和公开制度。 一、网格划分方案备案 二级网格和县相关职能部门的网格划分方案应当于2015年8月31日前向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 二、信息报送 二级网格和县相关部门于每年7月8日和次年1月8日前,分别向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以便县网格办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展及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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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制度】滦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联席会议制度
2017-07-19
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分工落实、社会广泛参与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确保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在我县全面贯彻落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建立滦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联席会议制度。 一、成员 环保局、发改局、工信局、公安局、监察局、编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规划局、住建局、滦县银监办、供电公司,以及与议题相关的其他部门。 二、职责 (一)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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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制度】唐山市丰润区网格化监管体系联席会议制度
2017-07-18
网格化监管体系联席会议制度 一、成员 区环保分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编办、区国土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牧局、区工商局、区安监局、区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政府金融办、区供电公司、唐山供电公司丰润客服分中心,以及与议题相关的其它部门。 二、职责 (一)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研究、制定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计划、责任目标; (三)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 (四)督促、检查、考核各成员单位履行环保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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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制度】唐山市丰润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报告及公开制度
2017-07-18
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 报告及公开制度 为落实网格划分方案逐级向上级政府备案要求,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信息报送畅通、公众广泛参与、各成员单位紧密协调、信息公开到位,制定信息报告和公开制度。 一、网格划分方案备案 二级网格和区相关职能部门的网格划分方案应当于2015年7月30日前向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 二、信息报送 二级网格和区相关部门于每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向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以便区网格办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展及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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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制度】唐山市丰润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联席会议制度
2017-07-18
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分工落实、社会广泛参与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确保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在我区全面贯彻落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唐山市丰润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联席会议制度。 一、成员 区环保分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编委办、区国土分局、区财政局、区交运局、区水务局、区农牧局、区工商局、区安监局、区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唐山市丰润区供电公司、唐山供电公司丰润客服分中心,以及与议题相关的其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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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制度】北安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
2017-07-18
北安市大气污染防治 联席会议制度 各乡(镇)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中、省、黑河市直驻北安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省政府《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黑政发[2014]1号)要求,强化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建立北安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联席会议负责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研究议定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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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制度】柳江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017-05-09
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柳江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推动我县大气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经研究,决定建立柳江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负责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研究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和重大政策措施,推动各相关部门的配合联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组织开展专项联合执法行动,预防、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维护环境安全。督促检查和指导各单位全面完成确定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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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制度】云阳县解决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满意度测评制度
2017-03-29
解决群众投诉环境污染 问题满意度测评制度 为切实提高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办理质量和效率,增强服务意识,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根据《云阳县协调解决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满意度测评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第二条 满意度测评的方法 (一)群众满意度测评采取随机抽样调查和适时电话回访的方法,获得测评结果。测评投诉人对环境污染投诉受理、办理及办理结果的满意度。 (二)测评结果实行每月通报、双月分析、半年评估、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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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制度】云阳县协调解决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挂牌督办制度
2017-03-29
协调解决群众投诉环境污染 问题挂牌督办制度 为切实解决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云阳县协调解决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挂牌督办制度,是指由县政府督促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限期完成挂牌督办解决群众环境污染投诉工作制度。 第二条 挂牌督办遵循“政府负责,依法监督,公开透明,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三条 挂牌督办的事项范围 (一)群众反映强烈、屡查屡犯或久拖不决、社会危害严重的环境投诉热点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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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制度】云阳县协调解决群众污染投诉问题分析评估制度
2017-03-29
协调解决群众污染投诉 问题分析评估制度 为更加有效地加强和改进协调解决群众环境污染投诉工作,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和总结经验教训,确保工作有序开展,提升工作科学化水平,根据《云阳县协调解决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分析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各乡镇、街道辖区的环境概况。 (二)协调解决污染投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三)协调解决污染投诉的队伍建设情况。 (四)协调解决污染投诉应急机构、应急平台、应急体系建设情况。 (五)协调解决污染事故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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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制度】云阳县解决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信息报送及通报制度
2017-03-29
解决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 信息报送及通报制度 为及时了解掌握解决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工作动态和工作进展情况,根据《云阳县协调解决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解决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工作信息主要围绕受理、办理、办理结果等情况以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成绩、新经验,加强各部门之间信息交流与合作,服务工作需要。 第二条 信息主要包括文字信息,图片、影像信息(填制时间、地点、任务、内容、背景,作者等项目)和数据信息等,具体信息内容: (一)各级领导视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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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制度】云阳县协调解决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联席会议制度
2017-03-29
协调解决群众投诉环境污染 问题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抓好协调解决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协调解决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1〕15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建立云阳县协调解决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职责任务 联席会议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研究解决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联合执法和监督管理。 (一)传达和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县领导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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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制度】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7-02-21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16年5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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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制度】武清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监察巡护制度
2017-02-06
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 监察巡护制度 为切实做好武清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日常巡护工作,逐步完善巡护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天津市关于生态红线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依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武清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建立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明确巡查范围和巡查职责,落实相关责任,严格目标考核,切实发挥动态巡查的作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责任分工,负责对生态区域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现场踏勘、座谈及文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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