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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办法】修水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2017-12-14
修水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为落实我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根据《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赣府厅发〔2017〕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本县城镇居民且未在外县(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本县城镇居民指以下任何一种: 1.本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 2.具有本县户籍的其他城镇居民; 3.户口迁出本县但仍在本县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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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办法】进贤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2017-12-05
进贤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9号)和《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7号)文件精神,为落实我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本县城镇居民且未在外县(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本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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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办法】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2017-11-27
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为落实我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9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实施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本省城镇居民指以下任何一种: 1.本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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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办法】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2017-11-24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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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2017-10-31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和健康发展,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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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办法】松原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2017-08-24
松原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根据《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吉政令180号)和现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须在参加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前提下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 全市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卫生和计划生育、财政、审计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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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办法】河北省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管理使用办法
2017-05-18
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 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保障体系,规范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金的来源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各级财政每年应按照工作需要结合财力情况安排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确保不折不扣地执行相关补助政策。 第三条 公益金扶助对象。主要用于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的扶助。 第四条 公益金支出范围。 (一)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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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办法】河北省计生协专项行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017-05-18
计生协专项行动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计生协专项行动项目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绩效结果,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计生协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行动主要内容。计生协专项行动主要包括:一是帮助农村贫困地区低收入计划生育家庭通过小额贷款增收致富;二是开展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帮扶活动;三是开展对青少年有针对性的、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条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用于以上活动的小额贷款增收致富项目贴息,开展帮扶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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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办法】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
2017-05-02
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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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办法】西市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2017-04-26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管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户籍在本区的以及户籍在本区而居住在区外的公民,均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光荣证》是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荣誉证书,是对自愿终生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公民享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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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办法】营口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2017-04-26
人口与计划生育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业主、个体工商业主、其他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市而居住在市外的公民。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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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办法】江南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
2017-04-24
区计划生育家庭 特别扶助办法 第一条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规〔2016〕8号)精神,为了缓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生活压力,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具有江南区户籍且所有子女均在2016年1月1日零时前出生的家庭夫妻(夫妻单方为江南区户籍的,仅适用于江南区户籍成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获得扶助: 依法生育(含合法收养),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女方须年满49周岁(如属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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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办法】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2017-04-11
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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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办法】清新区育龄夫妻自主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误工补助办法(试行)
2017-04-07
育龄夫妻自主落实计划生育 避孕节育措施误工补助 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动员育龄夫妻自主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杜绝政策外多孩出生,促进全区计划生育工作全面发展,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误工补助对象是自主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的本区户籍育龄夫妻。 第三条 本办法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是指上环、结扎、补救措施一、补救措施二。 第四条 自主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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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办法】佛冈县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2017-04-06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人口中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本县户籍城镇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 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办法,按《佛冈县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佛人口计生〔2009〕18号)的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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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办法】辽宁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
2017-03-27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的下列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一)户籍不在我省,在我省居住30日以上的; (二)户籍在我省,在省外居住30日以上的; (三)户籍在我省,离开户籍所在地,在省内城市的其他区或者乡(含镇,下同)居住30日以上的; (四)离开户籍所在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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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办法】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
2017-03-22
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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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办法】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办法
2017-03-20
市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 伤残死亡扶助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缓解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困难,着力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推进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家庭给予扶助的政策。 第三条 计划生育家庭申请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或配偶有一方为本市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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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办法】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办法
2017-03-20
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 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优先投资于人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提供必要的政府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政府津贴的扶助政策。 第三条 申请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孕产妇住院分娩前,本人或配偶有一方为本市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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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办法】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实施办法
2017-03-20
市计划生育家庭 节育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控制人口数量,鼓励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2016年1月1日前实行计划生育、落实结扎措施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的奖励扶助政策。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本市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中男性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性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下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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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办法】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
2017-03-20
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 生育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粤府办〔2009〕1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2016年1月1日前实行计划生育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给予奖励的政策。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本市户籍城镇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 2002年9月1日前已办结退休手续,并办理加发百分之五退休金计划生育奖励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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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办法】南川区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实施办法
2017-03-03
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出生缺陷预防工作,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十二五”规划》(渝办发〔2012〕9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理念,面向农村、面向社区、面向家庭、面向高危人群,充分发挥社会管理服务网络优势,加强部门合作,依靠专家,组织群众、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出生缺陷预防工作,为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建设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 (二) 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为减少出生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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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办法】庆元县实施《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2017-03-02
庆元县实施《浙江省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庆元县实施〈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修改意见已经2016年度第9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修改后的《庆元县实施〈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规定及所授权限,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具体负责本县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认真落实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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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办法】长寿区未成年独生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办法
2017-02-24
未成年独生子女参加城乡 居民医疗保险补助办法 为增强独生子女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为未成年独生子女健康成长提供保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及对象 未成年独生子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主要是对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独生子女给予补助: 1、户籍在长寿辖区内; 2、父母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年龄未满18周岁。 二、补助标准 未成年独生子女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一档标准的,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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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办法】重庆市巴南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清理兑现暂行办法
2017-02-23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清理兑现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开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新局面的意见》(渝委发〔2007〕23号)、《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巴南委发〔2007〕4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清理兑现的范围和对象是指本辖区内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以外的,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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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办法】江山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
2017-02-20
江山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江山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山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计划生育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的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江山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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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办法】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范办法(试行)
2017-02-20
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范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计划生育监督主要包括: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的监督,对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以下简称“两非”行为)的监督,计划生育重大案件的督查督办以及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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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办法
2017-02-20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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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办法】恩平市育龄妇女B检查环查孕活动奖励办法
2017-02-08
市育龄妇女B检查环 查孕活动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参加B检查环查孕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应参检的育龄妇女和常住流入育龄妇女自觉如期连续参加镇卫计局组织的B检查环查孕活动,予以奖励。在女方户籍地申请办理。夫妇男方户籍本地女方户籍是省内恩平市外的及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育龄妇女,不列入本办法奖励对象。 第三条 应参检对象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已生育一孩以上的育龄妇女(49周岁以下),须实施定期检查。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避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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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办法】恩平市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
2017-02-08
市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地户籍居民和居住满半年的流入流动人口符合政策生育后自觉及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计划生育夫妻予以节育奖励。夫妇男方户籍本地、女方户籍是省内恩平市外的除外。 第三条 领取本办法的节育奖励金不影响农村居民申请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 第四条 节育奖励标准 (一)符合政策生育纯生二女户的夫妻,在剖宫产时同时落实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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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办法】韶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2017-01-06
韶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 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韶关市行政区域内违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城乡居民及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市、区)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计生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生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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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办法】辽宁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2016-12-30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规划目标,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工作。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对不符合《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发现其生育行为时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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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办法】庆城县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2016-12-21
庆城县计划生育有奖 举报实施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甘肃省《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通告》精神,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拓宽查办计划生育有关案件的渠道,严厉打击“两非”违法行为,确保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平衡,稳定低生育水平,按照省市《关于做好查办计划生育案件有奖举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目的意义 计划生育有奖举报活动,是通过激励手段鼓励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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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办法】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2016-12-09
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获得奖励优待的权利,规范本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以下简称奖励金)的申领、资格确认和发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本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区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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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2016-08-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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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办法】县关于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办法
2015-12-11
关于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 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办法 为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部门配合、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一园两带三区四个渌湘”的发展战略,以政策推动为着力点,以计划生育家庭“在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为目标,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和鼓励人民群众主动实行计划生育,实现人口资源建设与新农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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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办法】株洲县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试行办法
2015-12-11
株洲县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部门配合、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促进计划生育家庭的地位全面提高,进一步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08〕3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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