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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办法
2018-04-13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人 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办法 (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工作,最大程度发挥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对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提高承办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推进承办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省政府第125号令),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一项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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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赤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2018-04-11
赤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张家口市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赤城县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下同)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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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张家口市万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2018-04-03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张家口市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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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张家口市万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2018-04-03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冀法[2016]15号)等法律和规定,结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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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2017-12-22
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 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公平、公正执法,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依照《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我局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股(室)、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委托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执法机构)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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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2017-12-22
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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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隆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2017-11-16
隆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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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南宫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2017-11-07
南宫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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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邢台市桥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2017-11-06
邢台市桥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略)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及《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按照程序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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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邢台市桥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全区基层平台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
2017-11-01
邢台市桥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加强全区基层平台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 为适应全民参保工作需要,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帮助群众就业创业,进一步加强基层平台队伍建设,根据邢人社办[2015]64号和区机编字[2015]1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平台设置 区人社局下设社保局,业务实现“五保合一”,人员内部调剂使用,不增加编制。各乡镇、办事处成立就业和社会保障所,开辟专门场所,设置统一标志,组建专门队伍,规定岗位职责,独立开展创业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根据当前各乡镇、办事处就业保障工作内容和前瞻性发展趋势,就业和社会保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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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2017-10-17
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和《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和规定,结合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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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违反“六条禁令”“十二个不准”问责办法
2017-08-23
违反“六条禁令”“十二个 不准”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增强干部职工的纪律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局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干部职工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责权一致,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六条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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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采集形成和发布管理办法
2017-04-21
政府信息采集形成和 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形成、审核、发布、应急处置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公开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包括:1、机构职能;2、法规规章;3、领导动态;4、工作动态;5、决策信息;6、规划信息;7、统计信息;8、财政管理;9、人事信息;10、行政职权;11、信息公开指南;12、信息公开工作报告;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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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2017-03-31
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城乡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以及《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粤劳社〔2006〕125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劳动者,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和外国人在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其他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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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办法
2017-03-31
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广大劳动者自主创业,加大对创业者的扶持力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109号)和《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5〕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以及已落户东莞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于2016年及以后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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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青年就业见习训练实施办法
2017-03-31
青年就业见习训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未就业青年的就业技能,促进青年群体就业,结合《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88号)及《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5〕88号)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就业见习训练对象(以下简称见习人员): (一)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二)已落户东莞的35岁以下未就业青年。 每人只享受一次见习补贴。 第三条 青年就业见习训练,是按单位岗位需求发布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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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2017-03-31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 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帮扶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及《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15〕8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15年及以后毕业的已落户东莞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本办法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享受本政策。 第三条 申请人申领补贴实行先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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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2017-03-31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拓宽就业渠道,鼓励本市人员实现灵活就业,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5〕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已落户本市的以下八类人员(以下简称补助对象)于本市实现灵活就业,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和应缴额度给予50%的补贴。 补助对象类别包括:1、享受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2、在法定劳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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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职业介绍补贴办法
2017-03-31
职业介绍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多渠道多形式延伸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根据《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5〕88号),制定本补贴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补贴对象是村(社区)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为城乡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按其服务后成功就业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第三条 成功推荐就业人员需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合同期内缴纳6个月以上(含6个月)社会保险。 符合以上条件的,按400元/人的标准给予村(社区)人力资源服务平台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每年限补贴一次。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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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校企合作补贴办法
2017-03-31
校企合作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企业与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建立长效的校企合作平台,帮助企业引进人力资源,根据《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5〕88号),制定本补贴办法。 第二条 符合申领校企合作补贴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市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由市、镇(街道)人力资源部门组织,与校企合作学校成功签订订单式培训协议,且订单班的课程设置要与企业自身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人力资源需求相匹配; (三)批量接收经订单式培训的应届全日制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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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一次性创业资助办法
2017-03-31
一次性创业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广大劳动者自主创业,营造良好的社会创业氛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109号)和《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5〕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以及已落户东莞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于2016年及以后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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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失业监测补贴办法
2017-03-31
就业失业监测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就业失业监测统计体系,加强就业形势分析,根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88号)及《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5〕88号)文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补贴对象及标准:由东莞市人力资源部门推荐,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的就业失业监测点(包括定点监测企业、定点监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监测点),按要求及时完成全年四个季度各项监测数据的填报且填报数据真实有效的,按每个监测点每年1000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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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
2017-03-31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109号)和《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5〕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2016年及以后新办的初创企业,吸纳已落户东莞的劳动者就业,按规定为其缴纳6个月以上(含6个月)社会保险费的,并正常经营和按规定纳税,按其实际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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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办法
2017-03-31
就业困难人员工资 差额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5〕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补助对象为在本市用人单位全日制就业岗位上实现就业,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月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已落户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补助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1、“4050” 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2、享受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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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低保劳动力就业激励补助办法
2017-03-31
低保劳动力就业激励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低保劳动力实现就业,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内帮扶工作的意见》(东委发〔20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补助对象为经东莞市民政部门核准,在2016-2018年期间纳入低保范围、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实现就业的人员。 低保范围人员是指《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上登记的户主及家庭成员页上的人员。 第三条 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劳动力给予最长24个月的就业激励补助。停止就业的,暂停发放就业补助,重新实现就业的,可继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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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县人保局评估及督查工作意见
2017-03-23
人保局评估及督查工作意见 根据中央编委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按照省市编制部门的工作安排,为全面检查各部门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各部门“三定”规定执行的落实情况,检验改革成效,巩固改革成果,现就开展县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及督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评估及督查的目的 检查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落实情况;掌握印发各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查找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推进“三定”规定和改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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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市人保局技能拥军实施意见
2017-03-23
人保局技能拥军实施意见 为了使拥军活动更贴近部队实际,更符合部队官兵的需求,更有利于部队战士的成长,使战士在部队报效祖国,回到家乡更能建设祖国。市人社局决定结合自身优势,依托省中等专业学校技能教学优势,拓展拥军渠道,开展“技能拥军”,把技能送入军营,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政府为了帮助退役战士更好地实现就业,每年都要安排资金、时间、师资,组织开展技能培训。为了使战士更早更好地掌握一技之长,我们将技能送入军营,将培训前移,使战士在退伍之前利用休息时间学到一门技术,努力实现退伍即就业的目标。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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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县人保局三问三解活动实施意见
2017-03-23
人保局三问三解活动实施意见 为了切实加强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我系统创先争优活动进一步引向深入,根据县委《关于在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中开展“三问三解”活动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开展“三问三解”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县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突出直接、广泛、密切联系群众,进一步增强全系统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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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县2016年人社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见
2017-03-23
2016年人社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见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第一年,是加快转型升级融合发展的关键之年,也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和作风建设的突破之年。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按照中央、省、市、区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201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区纪委全会部署,紧扣“民生为本、人才优先”人社工作主线,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全面落实“两个责任”,深化廉政宣传教育,加强监管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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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县人社系统党员冬训工作意见
2017-03-23
人社系统党员冬训工作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会和市第六次党代会第五次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县第十次党代会第五次会议的决策部署,现就组织开展2015~2016年度全县人社系统党员冬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省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会、市第六次党代会第五次会议和县委第十次党代会第五次会议决策部署,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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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县2016年人保局依法行政实施意见
2017-03-23
2016年人保局依法行政实施意见 2016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全县人社事业在法治轨道上实现改革创新、转型发展,经局党组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新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整体部署,省、市、县委先后对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了安排。作为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责的重要民生部门,必须要认真贯彻会议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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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试行办法
2017-03-21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 查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拟制定和上报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规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并明确其具体权利义务,或者规范行政主体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非立法性文件。 以下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一)规范部内人事、财务、保密、保卫、宣传、调研、外事等工作的文件; (二)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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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2017-03-06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打造阳光政务,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局属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行政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制作、产生或获取的政务事项及信息,并通过一定载体,以纸质文本、电子文档、影像材料等方式,面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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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蜀山区社会法人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管理暂行办法
2017-03-06
蜀山区社会法人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 联合惩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倡导守信、惩戒失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5〕52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法人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6〕47号),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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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龙泉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实施办法
2017-03-01
龙泉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实施办法 各有关单位: 现将《龙泉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做好职业培训补贴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着力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就业能力,根据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市本级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丽财社〔2014〕115号)和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龙政办发〔2015〕4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办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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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龙泉市鼓励企业人才和智力引进暂行办法
2017-03-01
龙泉市鼓励企业人才和 智力引进暂行办法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龙泉市鼓励企业人才和智力引进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大人才引进工作力度,广泛吸纳各类优秀人才来龙泉创业发展,为我市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选资、招项争资、招才引智工作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全市招才引智的全面工作,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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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2017-02-09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可享受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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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职工考勤办法
2017-01-20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干部职工考勤办法 为增强全局干部职工组织纪律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树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良好形象。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对象 全局干部职工。 二、考勤方式 主要采取考勤值日巡视的方式进行。 三、考勤种类 迟到、早退、旷工、开会、出差、培训、下乡、请假(含 事假、病假、年休假、产假、婚假、探亲假、丧假),共8类。 四、考勤规定 (一)满勤:工作人员当月出勤为满勤的,按规定足额发放下乡补贴。 (二)迟到、早退:迟到、早退累计3次扣发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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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实施办法
2016-12-21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民发〔2009〕123号)、《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21号)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粤民社〔2013〕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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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管理办法
2016-12-11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建设和管理,充分体现我局的工作职能,突出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生为本、人才优先、服务至上、争创一流”的工作理念。确保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及时、准确、规范地发布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切实把网站建设成政务公开的重要窗口和建设服务效能型政府的重要平台。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太原”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和《太原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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