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山区乡镇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乡镇财政财务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全面提高我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乡财县代管”实行乡镇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通知》(赣财乡〔2011〕1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乡镇财政实行“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村级财务管理实行“村账乡代理”,由“村账乡代理核算中心” 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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